嘉院党办〔2012〕3号
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我国政府新闻发布体制的要求,以及浙江省委宣传部、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在各高校设立新闻发言人、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的有关工作要求,结合我校新闻宣传工作的实际情况,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新闻宣传工作的制度化、规范化建设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设立嘉兴学院新闻发言人。新闻发言人由主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担任,经校党委决定任命。新闻发言人应熟悉学校的工作,具备相当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,具有较强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。
第三条 嘉兴学院新闻发言人在学校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。新闻发言人代表学校,就学校的重要决策、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活动,以及校内突发性事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等,正式对外发布新闻、声明和有关信息,阐明学校的立场和意见。
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在进行对外新闻发布时,可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、召开新闻通气会、约见或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进行,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,学校相关单位予以配合和支持。
第五条 建立嘉兴学院对外新闻发布工作的协调机制。由党办、校办、党委宣传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嘉兴学院新闻发言人工作协调小组,负责与学校各相关单位进行联系和协调,及时、全面、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。学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,协助新闻发言人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工作。
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,依照以下程序进行:特别重大的新闻信息,经校党委书记、校长审定同意,由主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以新闻发言人的身份实施发布;其他重要的新闻信息,经主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同意,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以新闻发言人助理的身份实施发布。
第七条 本制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嘉兴学院党委办公室
2012年2月15日
2012年2月15日